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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爷卖菜挣21元被罚11万元,老农卖芹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元,“小过重罚”为何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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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菜大爷卖农残超标蔬菜
挣21元被罚款11万元


近日,河南洛阳“西工法院”发布一则案例,洛阳市西工区一名三轮车卖菜大爷,因为销售不合格蔬菜领了天价罚单,他卖菜获利21.05元,却被罚款11万元。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最终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据“西工法院”消息称,三轮车卖菜摊主姜某,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批发一批姜、菠菜、青椒进行售卖。该批菜品经行政机关抽检为农残超标蔬菜,销售额198.4元,获利21.05元。行政机关对其蔬菜摊作出罚款55000元同时加罚5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向西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西工法院审查后认为,姜某蔬菜摊销售的经检验不合格的姜、菠菜、青椒,系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进货,其有理由相信所进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姜某蔬菜摊购进销售的姜、菠菜、青椒,总销售收入仅为198.4元。本案行政机关没有考虑到姜某蔬菜摊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也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姜某蔬菜摊而言处罚过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处罚明显不当。


过程中,西工法院借助西工区行政争议多元预防化解中心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随后,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小过重罚”为何频频出现?

律师:要适当管理,不应机械执法


无独有偶,6月18日,福州当地媒体披露,该市闽侯县一名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处罚10万元。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审理后认为处罚畸重,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卖了70斤芹菜收入136.5元,纯利润仅为14元,却被罚款10万多元,涉案案值与罚款之间相比高达730多倍。


去年8月,黑龙江大庆一家蔬菜店在成本没有上涨的情况下,将土豆的价格从每斤1.2元调整到了每斤2元,被认定违反价格法、涉嫌哄抬物价,被罚款30万元。


去年8月份,国务院督查组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的行政处罚台账发现,对小微市场主体罚款超过5万元的食品安全案件有21起,案值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罚款数额与违法所得的比例达到100倍至200倍,个别案件超过3000倍。

据了解,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等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表示,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换而言之,要过罚一致,要惩罚和教育并举,行政机关的行为要把握比例原则,要适当地进行管理,而不能机械执法。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卢义杰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小过重罚”屡禁不止的直接原因是机械执法,忽视行政处罚法作为“总则”的作用。卢义杰指出,此类案件动辄几万元罚款的“小过重罚”,处罚金额不符合群众朴素的认知。表面上是依法处罚,实际上不利于让执法获得大多数人的支持。

“更深层原因是一些执法机关未为基层执法人员营造良好的干事环境,对执法人员发挥一定裁量权的不予处罚情形,动辄反复追问、质疑,导致执法人员最安全的做法就是依据所谓量化标准“闭着眼睛”处罚。这种干事环境反过来也伤害了执法对象。”卢义杰说。



媒体评:“小过重罚”不可随意
不能不问青红皂白

类似的“小过重罚”屡有报道,也屡屡引发争议,原因是涉案金额很少,收到的罚单却是惊人数字,而且,处罚又符合法律规定,但不符合社会的认知。“合法”却不“合情合理”,这样的处罚往往让人难以理解,也就欠缺应有的说服力。

而这些案件后续的法院判决也表明,“小过重罚”不可随意,不能不问青红皂白。实际上,一些地方的职能管理部门也注重柔性执法,对首次违规且系轻微违法的行为不予处罚,以批评教育为主,责令改正,这也是执法的应有之义。

(来源:综合每日经济新闻、极目新闻、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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